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决策部署,推进企业上市“迎客松行动”计划,抢抓股票发行全面注册制改革机遇,激发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积极性,推动经开区企业上市工作实现突破,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工作目标
将推动资本市场发展、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作为经开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以政策全周期支持和服务全链条保障为依托,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着力培育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力争“十四五”期间,实现经开区企业上市“零的突破”。
二、适用范围
1.在经开区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市、拟上市企业。
2.本政策所称上市(挂牌)包括在上交所主板、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中小板、深交所创业板、境外交易所(包括港交所)、北交所(新三板)以及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上市(挂牌)。
三、支持政策
1.沪深及境外交易所上市奖励。对入库企业在沪深及境外交易所上市,分阶段给予1200万元奖励。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协议,上市条件基本成熟,并完成股改及工商登记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提交省证监局备案辅导,并经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已向证监会申报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处于排队阶段的企业(境外上市企业向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提交招股说明书并获受理),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2.北交所(新三板)上市(挂牌)奖励。对入库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一次性奖励40万元;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一次性奖励60万元;直接在北交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企业由新三板基础层晋层至创新层,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由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报北交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40万元。
3.省股交中心挂牌奖励。对入库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分阶段给予20万元奖励。股改完成且与推荐机构签订挂牌报价转让协议的,给予15万元奖励:成功挂牌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4.优先上市额外奖励。设立“上市突破”奖励,对经开区首家在沪深及境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额外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5.上市企业迁址(税)奖励。对在沪深北交所及境外上市的外地企业在经开区设厂并将税收转移到经开区的,给予超过三年平均数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0%作为奖励。将上市主体注册地与纳税地迁至经开区的,以3年内对经开区经济贡献的全额给予奖励。
6.股改高管奖励。以入库企业股改开始年度的上一年度为基期年,股改开始年度及其后两年企业高管(不超过5人)个人所得税入库数超过基期年实绩部分的地方留成,经开区财政安排相应的企业发展资金奖励给纳税人。外地上市企业在经开区设厂的高管转让股权时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经开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70%的作为一次奖励。
7.直接融资奖励。对入库企业首次在沪深及境外北交易所、中国银行业市场交易商协会、新三板市场实现直接融资的,给予实际融资额1%,单户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8.中介机构奖励。鼓励中介机构辅导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对成功辅导企业在沪深北及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券商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相应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
9.信贷担保支持。对入库企业优先予以“园区贷”“科技贷”等信用产品及融资担保支持;对符合支持政策12项并已完成股改的入库企业,在上市(挂牌)成功前给予担保费用全额补贴(不超过 1%)。
四、其他事项
(一)财政金融局负责建设和管理上市(挂牌)重点后备企业库,并做好上市帮扶与指导工作,各内设部门、驻区分局负责融资、用地、用工、人才、能耗等重点要素支持和保障,对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等实行全程帮办服务。
(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三年)入库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其他重大扶持政策,或因上级政策变更、资本市场改革,导致政策难以兑现的,由经开区管委会研定。
(三)《关于印发《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宣开管2017]140号)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废止。
(四)本政策由经开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