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陵科创城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园区安全稳定运营发展,避免火灾等意外事故的发生,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园区所有入驻企业。园区所有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资产管理部及物业单位为园区公共区域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各入驻企业为对应入驻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且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由资产管理部负责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产管理部会同物业单位组织实施园区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定期举办安全消防知识讲座,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应急疏散和实战灭火演练。组织实施对园区所有消防设施、灭火器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严格实行管理。
第七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八条 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六章 消防安全巡查制度
第九条 消防重点单位及有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务必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物业单位负责对各单位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消防巡查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巡查日志。消防巡查日志要对每日巡查状况做详细记录,并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签字。
第十条 巡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立即上报物业主管领导,力争做到当场妥善处置,现场无法解决的,要立即上报资产管理部。在隐患未解决前,巡查人员不得离开现场,采取措施,避免隐患酿成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 每日防火巡查的资料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位状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状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宣城宛陵科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